知原政治思想简述
2018-10-22 22: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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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原政治思想简述

一、能力治国与血缘治国

知原的社会政治思想最初是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占地招工”、“内招制”、“官员子女当官员”的纳闷和不满,和对柏拉图《理想国》中由杰出人才治理国家思想的认同,以及对中国传统宗法社会、血缘等级社会的反叛。

在知原看来,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部能力治国与血缘治国相互斗争的历史。

在人类社会的初期,是服从达尔文的“强者生存,弱者灭亡”的进化论原则的,实行的是“能力治国”。因为,能力本身就是对某人达到某个目的或完成某项任务的速度和效率的度量。因此,当时是越强壮、越有能力的人,越容易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生存,并在他人之中取得支配地位。

但是,在人类社会初期,自然条件也是比较恶劣的。因此,当时的人类更需要的是团结起来,以集体的力量来对付恶劣的自然环境。而在当时,加强血缘关系是加强人类团结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因为,血缘关系本身就是反映人类繁衍网络的网络关系,最初的人类群体本身就是由那些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一群人组成的,加强血缘关系自然有利于加强人类的团结。因此,人类初期也是血缘关系逐渐加强的时期。

血缘治国的增强和实施,使得有才能的、创立了极大基业的人,在其生后自然的将他们的基业转交给他们的子女,而不是转交给和他们同样有才能的人手里。然而问题在于,人的能力并不具有遗传性,它是变异的产物。并不是越有能力的人,其子女也越有能力。因此,当一些能力低下、只知贪图享乐的人继承了他们的有能力的、创立了极大基业的父母的基业之后,由于他们没有能力管理好其父母的基业,因此他们的父母辛辛苦苦创立的基业不可避免的会败落在他们的不孝子孙手里。

与之相反,那些出生寒微、但却颇有能力的人,他们则能够在社会环境有利于其发挥才能的条件下,通过自己的艰苦努力逐渐创立起自己的基业。然而,由于他们生活在血缘治国的社会里,通常也会遵循血缘治国的原则,将其基业转交给其子女。这样,他们的家族也逃脱不了败落的命运。这实际上是家族和(血缘治国的)国家兴亡的根本规律。当然,如果社会环境不利于他们发挥才能,他们则只能终生苦其生不逢时、人生不得志而痛苦的死去。

因此,血缘治国是有一个顶点的,当它达到顶点之后就不可避免的会走向衰落。毕竟,人类总体上还是必须遵循达尔文的进化规律--“强者生存,弱者灭亡”的。因此,只有那些在血缘治国不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之时能够迅速转变的国家(家族也是这样)才能更容易的崛起,并对那些没有能迅速转变过来的国家构成压力迫使其也转变过来。这样,能力治国又会逐渐取代血缘治国。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血缘治国”经历了一个“由弱到强,再由强到弱”的倒“U”字型的发展历程;“能力治国”则相反,经历了一个“由强到弱,再由弱到强”的正“U”字型的发展历程。未来的社会必然是完全消灭了血缘治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能力治国的时代。但是,正如血缘治国的时代,会建立一整套与血缘治国相配套的相关制度一样,能力治国的时代也需要建立一整套与能力治国相配套的相关制度。

二、政治所有制与经济所有制

知原在思考能力治国与血缘治国的问题时,认识到私有制实际上是血缘治国的产物。因为,所谓的私有制不应该是一个“个人性质”的问题,即财产或社会地位归哪一个人所有。而是一个“家族性质”的问题,即财产或社会地位归哪一个家族所有。因为,“个人性质”的私有制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在某人死后,其所有权也就结束了。但是,“家族性质”的私有制却不同,当某人死后其财产或社会地位还可以转交给其子女,由其子女继承,从而使其财产或社会地位得以保存。但是,家族性质的私有制是以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的“财产继承权”,或子女继承父母的社会地位的“社会地位的继承权”,这两大继承权为其支柱的。而“财产继承权”或“社会地位的继承权”又是血缘关系发展的产物。因此,血缘关系才是私有制产生的根本原因。当然,不可否认,如果没有足够的“剩余价值”,财产也很难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但这只能说,“剩余价值”是私有制得以产生的条件,而不是原因。

另外,人们通常所说的私有制,只是指“经济私有制”,即建立在“财产继承权”基础上的财产的私有制。而忽视了另外一种私有制--“政治私有制”,即建立在“社会地位的继承权”基础上的社会地位的私有制。

在三、四千年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着这种“政治私有制”。特别是以中国的西周社会最为典型。当时的子女不仅仅具有直接继承其父母的财产的权力,还具有直接继承其父母的社会地位(官职和权力)的权力。但是后来,这种“政治私有制”普遍衰落了,所保留下来的只有“经济私有制”。我们现今的社会就处在这种“政治私有制”已经消灭,但还存在着“经济私有制”的“经济私有制时代”。

“政治私有制”为什么会衰落呢?其原因是因为血缘关系是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的。血缘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虽然对于加强人类的团结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人类的各种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的建立和完善,血缘关系在这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小,逐渐让位于这些制度的作用。它的缺点却随着血缘治国的增强和严密化而日益暴露出来。

我最先是在《能力治国与血缘治国》一文中提出政治所有制的概念的,一位网友看后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很有意义,是对政治理论的重大贡献,他要我阐述的更详细一些。《论政治私有制与政治公有制》就是为了更详细的阐述政治所有制而写的。

这篇文章发表后,一些网友也认为这一理论的确是对社会政治理论的重大突破。不过也有网友认为,所有制是经济学中的概念,用在政治中不太妥当。在此有必要说明一下,我认为概念这个东西本身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的深入而变化的。我们在描述新事物、新认识时常常采用的方法,就是借用一些与新事物、新认识有共性的老事物、老认识作类比性描述的,这样容易让人较迅速的掌握其要领。

以前我看过一些自由民主理论的书,一些著名的自由民主学者也是借用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来阐述自由民主制度的,他们称议会为政治市场,那些竞选的各党派就相当于经济领域中的各个公司,他们在议会这个政治市场中通过竞争以决定胜负。既然这些著名学者能借用经济术语来描述政治现象,我认为我借用经济术语描述政治现象也是合理的。

wdyan网友看了我的《论政治私有制与政治公有制》专门写了一篇评论文章――《应当用“权力公有制”、“权力私有制”代替知原的“政治公有制”、“政治私有制”》,作者认为:

“知原把“公有制”、“私有制”概念引入政治领域,提出了“政治公有制”、“政治私有制”概念,笔者对此有异议。把经济术语用于政治领域当然是应该的,政治是最大的经济,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二者当然是相通的,更不要说术语上的相通。”

“把“公有制”、“私有制”引入政治领域,对于理解在政治领域长期存在的权力的私人占有和全民占有很有裨益,私人占有权力的制度当然就是权力私有制”。“知原的作为当然是创举,但还很不完善,尤其用“政治公有制”、“政治私有制”这样的概念并不严密。实际上政治本身无所谓公有私有的,政治任何时候都是针对全民或一个集体的,针对一个人的任何行为叫政治都是不当的,更不要说是个人占有政治。政治无论如何都是全体民众的事情,只是政治中最重要的一项——政治权力——从形式上必须由一个人或少数人行使,这才出现了权力的公有私有问题。”

“知原的本意也是想说权力的公有私有,但却把概念定为“政治公有制”、“政治私有制”,这一错误是严重的,是把概念生搬硬套的结果,实际上一个概念由一个领域到另一个领域时,其内涵和外延都要随新领域的特征而变化。政治公有和私有就是如此,应当立即改正为“权力公有制”、“权力私有制”。否则,要么体系将不能深入探讨下去,要么不能应用于实际。”

我想说的是,我所说的“政治私有制”、“政治公有制”,并不是指政治是否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全民所有的问题,政治当然任何时候都是针对全民或一个集体的,而是指政治领域中的所有制,或者说,一种政治制度的性质或形态是“公有制”的,还是“私有制”的。政治不能归个人所有,但是它的领域是存在所有制问题的,或者它的性质和形态是有“公有”和“私有”之分的。

另外,我在前面说过的,“我说的私有制和公有制主要是从家族性质的角度讲的,而非从个人性质的角度讲的,即衡量一种制度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的标准是看其是实行的血缘继承制,还是实行的民主选举制和考试选拔制。”我还说过,“我认为个人性质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意义不大,私有制是因为有了家族性质才有意义,是因为有了世袭制和血缘继承制才有重大意义。公有制则是要去掉这种家族性质——世袭制和血缘继承制,而实行相反的制度——民主选举制和考试选拔制。”而wdyan网友其实讨论的还是个人性质的私有制与公有制问题。

不过我认为,wdyan网友所说的“权力公有制”、“权力私有制”的提法也是正确的,同样的与之相关的经济层面的“财产公有制”、“财产私有制”的提法也是恰当的,但同样不应该从个人性质的角度来解释,而应该从家族性质的角度来解释,从世袭制和血缘继承制的角度解释。因为,权力所有制和财产所有制是从微观角度讲的,而政治所有制和经济所有制则是从宏观讲的,这两者只是论述的角度不同而已。

后来网络上广泛采用的都是wdyan网友所说的“权力公有制”、“权力私有制”,在百度上可以搜索到很多有关“权力公有制”、“权力私有制”的信息,但“政治公有制”、“政治私有制”却只能搜索到我个人的文章。但最近我一朋友在看了我的《新社会主义》一书中有关“政治公有制”、“政治私有制”的论述与我交流后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说“政治所有制”要比“权力所有制”好,“政治所有制”犹如一把锐剑直指整个政治制度,“权力所有制”则锐度大减只是指政治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

笔者提出的“政治公有制”,有网友评价这一思想打开了新社会主义的大门,是真正的新社会主义。并说:

“新社会主义是多年前知原搞的,之所以有个新字,是何新先于知原糊弄出来的,知原把它系统化了。那里最值得参考的是提出了政治公有制的概念。其实,当时还有一些其他烂七八糟的社会主义,有甘阳的儒家社会主义,有项观奇的半社会主义,有韩德强的混合社会主义。还有卢麒元的新社会主义,重点是说如何驾御好资产阶级法权。总之,这些依靠灵感搞的社会主义,都是早期出现的各种社会主义的变种,没有什么新鲜的玩意。我看只有知原的政治公有制有创意。”

另有网友评价说:

“百余年的社会形态理论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焦点,现在知原提出了政治公有制为根本的概念,是百余年社会形态理论的突破与前进。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哪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政治公有制的实现他提出了能力治国,在经济方面提出了能力和工作相匹配。百年突破有知原,他对人类的贡献是很大的。他的理论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虽然很多人没有直接声明知原理论的宝贵,但知原理论已潜移默化在他们的思想里,对社会进步富强的作用不可估量。”

三、世袭制、变相世袭制与考选制和投选制

从血缘治国与能力治国的对立,到政治所有制与经济所有制的区分,再到世袭制、变相世袭制被投选制和考选制取代,是知原政治思想的不断深化。

血缘治国的制度表现就是世袭制,世袭制有两大主要类别:权力世袭制和财产世袭制。其中权力世袭制又可分为皇(王)位世袭制和官位世袭制。财产世袭制则可以分为消费资料世袭制和生产资料世袭制。

现今明目张胆的权力世袭制已不被广泛认可和法律承认,但通过各种变相、潜在的方式--比如内定、腐败的方式广泛存在,这种变相、潜在的方式存在的世袭制我们称之谓变相世袭制和潜世袭制、近亲繁殖等。但财产世袭制还存在广泛的民心基础和法律认可。

在知原看来,世袭制和继承制表达的内容是一样的,只还过表述的顺序相反。即世袭是“父母→子女”的表述,继承是“子女→父母”的表述。

知原认为,投票选举制(投选制)和考试选拔制(科举制、考选制)分别是西方和中国在血缘治国削弱的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取代世袭制的制度。

投选制依据的基本原理是多数原则,即多数人的利益往往更重要、多数人的意见常常更正确,因此按多数原则投票选拔官员常常更能选出优秀的官员和符合多数人的利益;考选制所依据的基本原理是,官职也是一项工作、一个社会分工,也是需要相关的知识、能力和技能的,因此选拔官员需要对官员的相关知识和能力进行考试,从而选拔优秀者。

而在血缘治国的社会里,皇(王)位、官职和财产主要是父母给予子女的一种供享受的待遇和物品,能否得到父母的恩惠及恩惠大小才是最关键的,个人的知识、能力是次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西方国家已经将这两种选官方法做了结合使用。西方的官员分为两种类型: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由投票选举产生或由民选机关任命产生,实行任期制,对选民负责;事务官则由法律规定的部门和程序通过考试产生,终身任职,不受选举的制约。

四、五权分立制

在血缘治国的社会里,权力和财产是被当作个人或家族的私有物的,国家大事是被当作家务事处理的,因此是不需要分权和制衡的。但是在能力治国的社会里,权力和财产是公共的,因此为了防止少数人将权力和财产变成私人的东西、家族的东西,所以必需分权制衡。

近代英国思想家洛克在其《政府论》上篇中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并于下篇中提出了“两权分立”的理论。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是他所说的对外权是从属于行政权的,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此洛克的分权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洛克的分权理论是不完善的,但是在近代他开创了将分权制衡原则转变为一种政府制度架构的先河。

孟德斯鸠将洛克的两权分立学说发展为“三权分立”学说,并全面阐述了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他指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称第二种权力为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为司法权力。他认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机关掌握,否则公民的自由便没有保障,人民群众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将处于毫无保障的地位。孟德斯鸠的理论贡献在于继承并完善了洛克所开创的分权学说,使司法权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元素,从而标志着近代意义上“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理论”的形成。

美国的开国者杰斐逊等人创造性地提出联邦和州之间层层分权的理论,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从而弥补了早期只有横向分权而没有纵向分权的缺憾。“他们不仅发展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学说,而且把它制度化、法律化,这是他们对政治学和政治制度的重要贡献”。这种“双重分权”和“立体制衡”理论,极大地推动了现代政治思想的完善与发展。

“三权分立”成功的解决了一人或一家独揽大权,将国家政权当作私有物的问题。但是在民主与效率之间,它采用的不是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而是消极地防止滥用权力的原理,为了民主不惜牺牲效率。

正是看到了西方“三权分立”的一些弊病,及中国传统独立的考试权和监察权的优点,孙中山主张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增设独立的考试权和监察权,从而形成了“五权分立”制。

五权制学说的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该学说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根除西方“议会独裁,政府无能”的流弊。政权归于人民,由国民大会行使。政府只能行使“治权”,但孙中山先生主张建立有能力有作为的政府。

为了建立有能力有作为的政府,孙中山对西方的选举制作了重大改造。孙中山认为西方的选举制在候选人的产生方面是有严重问题的,难以选拔真正有能力有作为的人,主张用类似中国古代的科举制的考试办法限制被选举人,使那些无才无德、达不到一定标准的人无法入选。因此主张增设独立的考试机构专门负责选拔人才。

另外,孙中山认为,西方人“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机关拥有监督权会有国会专制的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将此分离出来。孙中山主张借鉴中国古代的“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增设监察权,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

知原对孙中山的“五权分立”进行了修正和完善。知原认为,议会的议长、议员才是最适合采用完全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因为议会是民意的集中体现,最需要的是体现选民的民意;而法官则是最适合采用完全考试的方法产生的,因为法官最需要的是懂得法律知识,应尽量选拨对法律知识了解最广、理解最透彻的人;像总统、州长这样的政务官则应该采用孙中山先生所说的考试和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即通过考试的方法选拔2一10个懂管理、懂国(州)情,具有广泛知识的侯选人,然后再由选民从中选出自己喜欢的侯选人;至于事务官应保留现今的考试方法。

至于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中的监督权,知原经过多年思考认为应改为考核权更恰当。监督多为主观标准,考核则是通过制订详细的客观标准从而对官员的工作进行评判,其实是更好的监督方法。

另外,西方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依据立法、执法和司法来分权的,立法是制定法律,执法是按法律规定合法执政,司法则是对违法行为审判。相应的,考试选拔官员,行政是官员用自己的能力执政,考核则是对行政官员执政的成绩进行评判,是真正合理的“三步曲”。

在知原看来,考核不应一人说了算,而应采用类似法庭庭审的方式,即一个考核官主持,多个考核官共同评判,并有辩护律师作辩护。这种考核,每月对行政官员做一次小考,每季度做一次中考,每年做一次大考。平时则收集资料和做调查。考核结果对外公布,考核官对行政官没有直接处理权,对于执政成绩实在太差的行政官员可以提交议会投票表决是否弹刻。执政成绩好的可以作为连任、继任和上调的依据。至于考核官本身的任用可以从那些政绩比较好的退下来的行政长官中选拔。

知原的“五权分立”实际上是以行政权为中心的两个“三权分立”,一个是立法、行政和司法,是横向的分权制衡制度;一个是考试、行政和考核,纵向的分权协作体制。前者可以称之谓“外三权”,后者可以称之谓“内三权”。

五、县级或地方半自治

中国秦至清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是对周朝制度的重大变革,周王朝实行的是“世袭制+宗法制+封建制”三位一体的政治制度,再加上以井田制为核心的经济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保留了君权至上的传统之后,对周朝的制度作出了重大变革,其中最大的变革就是用郡县制取代的周王朝的封建制。周王朝的封建制类似于现在的联邦制,是一种地方分权的制度,地方享有很大的自治权力,中央没有绝对的管理权,而只是其“共主”。但郡县制则是一种中央集权制,中央不是地方的“共主”,而是其上级,郡县的两级官员都是由中央选拔任用的,必须对中央绝对服从,否则中央可以随时撤换。

中国如果想要崛起就必须对秦至清时期的政经制度作出重大变革。我们应该作出那些重大变革呢?笔者认为,首先就是要用共和制取代皇权世袭制,这是辛亥革命到现在已经基本变革但还没有完成的任务。

其次要作出的变革就是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好处是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防止地方分裂。但缺点也很明显,就是严重限制了地方的活力,人民的思想,让全体人民的大脑统一于皇帝一人的大脑,而皇帝常常又不是有多大才能的人。正如刘亚洲上将所说,“在一个国家,某种思想一旦成为‘惟一’,而且‘法定’,这个民族就休想再有什么想象力和灵性了。”

但我们又不易采用分封制或联邦制这样容易导致国家分裂的制度,那么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既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又能防止地方分裂的制度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以“县级或地区半自治”为核心的制度。

何谓“县级或地区半自治”呢?就是在县一级,或地级市这一级,实行类似美国的行政、议会、法院的三权分立制。但法院的法官采用由中央统一考试的方法,从中选拔优秀者,然后由中央任命县级或地区级的法官。因为法官最需要的是懂法律知识,对法律条文有全面、深刻和准确的理解,因此最适合通过完全考试的方式产生。议会的议长和议员则完全由该县的民间社团组织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因为议会才是最应当体现民意的,因此议长和议员最适合完全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行政则采用考选与民选相结合的方式。即由中央统一考试选拔侯选人,然后确定2-10名候选人,让该县或该地区的人民从这些侯选人中选拔自己喜欢的人作该县或该地区的行政长官。因为行政长官即应当有相关的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又应当能体现民意,所以应该采用考试和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这样,中央既能通过考试选拔法官和行政长官的侯选人的方式确保国家的统一,又能通过民选行政长官和议长、议员的方式确保地方的自治和活力。

但我说的“县级或地区半自治”只是针对绝大部分县或地区而言的,对于港澳台等特殊地区可以采用完全自治的方式,即法官、行政长官的侯选人也完全由该地区自行确定。另外对于新疆、西藏等容易分裂的地方,可以保留郡县制这种完全中央集权的方式

六、福利国家制度与家庭职能的社会化

在以前,人的生老病死都是由家庭来承担的,都是家庭的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职能在逐渐社会化,在逐渐转化为社会的职能。

现今的世界,小孩普遍实行免费教育,老人有养老金,生病后有医保,失业后有失业救济金,收入低有低保,伤残有伤残费。这些在发达国家已经建立成熟的,在发展中国家正在建立和完善的,被称之谓福利国家制度的东西,在以前它们主要是家庭的职能。

西方国家由于受血缘关系的影响比较小,社会发达,所以率先建立了福利国家制度。我们则由于受血缘影响很大,人口众多,社会又不发达,所以到目前为止依然是以家庭职能为主。

以家庭职能为主,容易培养人们的小家庭意识、宗族主义观念,以及导致社会关系人情化,国家治理关系网化,以及产生权力和财产的世袭制或变相世袭制,从而给腐败、给国家治理埋下了极大的隐患,中国的几乎所有重大问题可以说都与之有十分紧密的关系。

以社会职能为主,容易培养公民的国家意识,爱国主义情怀,有助于消除人情关系网,从而铲除腐败的重要根基,也有助于消灭权力和财产的世袭制或变相世袭制,从而为实现能力治国提供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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