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式“三权分立”
2020-02-07 10: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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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三权分立”

知原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和对外权则同属于国王。因此洛克的政府架构学说虽有三权,但实为“二权分立”。

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美国的开国者杰斐逊等人创造性地提出联邦和州之间层层分权的理论,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从而弥补了早期只有横向分权而没有纵向分权的缺憾。“他们不仅发展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学说,而且把它制度化、法律化,这是他们对政治学和政治制度的重要贡献”。这种“双重分权”和“立体制衡”理论,极大地推动了现代政治思想的完善与发展。

国父孙中山先生认为,在西方三权分立之中,考试权是附在行政上的,弹劾权是附在立法上的。孙中山在此基础上借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二权的科举取士制度,将这二者独立出来,赋予其与其他三权平等的地位。因为孙中山认为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人唯亲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选拔,而独立的监察制度也有利于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建设。按照孙中山的说法,就是“以五权分立救三权鼎立之弊。”

如果说行政、立法、司法是典型的西式三权分立,那么行政、考试和监察则是典型的中式三权分立。笔者早年也曾十分认同孙中山先生的行政、考试和监察的中式三权分立,但总觉得考试和监察有些不搭配,后经过多年思考认为考核和考试才是天生的一对,行政、考试和考核才是真正搭配的三权分立制,如同西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

监察主要是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考核则是对公职人员的工作政绩进行考察审核。监察与考核的最主要区别就是,监察只要公职人员不犯错就不会有处罚,但考核则不同,公职人员即使不犯错,工作没有成绩也会有处罚,比如扣薪、降职和革职。

我们知道,经济之所以能发展是因为人们有追求物质或赚钱的欲望。同样的,政治想要发展也得让公职人员有搞好工作的动力和欲望,那就是工作搞好了能加薪或升职,搞不好则会降薪或降职。所以要想让政治有积极向上发展的动力就必须用考核权取代监察权,我们不能等公职人员犯了错才去处罚他们,这样就太迟了!

这本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但由于受人类血缘关系的影响,位高权重的人往往更喜欢任用他们的亲属,而非真正有工作能力的人,因此官职、公职或好工作,它们其实并不仅仅是一种工作,而更是一种福利待遇。正是这一原因搅乱了正常的政治秩序,让政府管理陷入混乱!

用考核权取代监察权,并与行政权、考试权相互独立,协同工作有助于解决上面的问题。考试卡住公职人员的入口,选拔真正有知识、有文化、有能力的公职人员,考核则掌管公职人员的出口,让公职人员有工作的动力。行政则是公职人员的日常工作。

中式三权分立的考试相对于西式三权分立的议会的作用,考核则相对于司法,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则相对于西方的政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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